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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11.1(一般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11.2(协同效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第二节经营风险8.2.1(未盈利公司的风险披露)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停牌期间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12.5.4(实施退市风险警示3)上市公司出现第12.5.1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自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本所在停牌起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2.17(投资研究报告)保荐机构应当跟踪研究上市公司行业、经营、财务、股价等情况,在持续督导期内每半年出具并披露投资研究报告。第四章内部治理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4.1.1(一般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2.4.15(股东认定)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本节关于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12.2.2(信息披露重大违法)上市公司涉及第12.2.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